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动员公益事宜和慈善事宜的社会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有关活动,加强对本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据《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者:指不计物质利益,基于公益目的和责任,自愿为本基金会的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或团体。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指志愿者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在没有物质报酬的前提下,自愿无偿地按照本基金会的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个人志愿者的条件为:年满18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团体志愿者的条件为:依法依规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他愿意为本基金会工作提供志愿服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等。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本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5.符合条件的,获得志愿者证书;
6.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2.遵守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3.不选择超出自身健康条件的志愿服务工作;
4.服从基金会的管理和安排,自觉遵守志愿者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志愿服务任务,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5.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6.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团体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本基金会对志愿者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招募形式。
第八条 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和团体,都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进行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十条 志愿者顺利完成志愿服务累计时长达到 20 小时,本基金会将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证书)。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提前10天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管理并提供培训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志愿者的管理
1.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2.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内容;
3.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基金会或其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培训
1.本基金会对其进行岗前的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3.针对为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志愿者设计的专业性培训。
第六章 志愿者保障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依法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视工作内容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对志愿者到基金会服务提供交通和伙食补助等。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予以奖励。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和学校、在本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为志愿者做出实习或推荐鉴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归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