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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英文名称:HUBEI Legal Aid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财政资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司法厅。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45号1栋一单元3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管理、志愿服务、机构办公条件改善等资助活动;

(二)开展法律援助培训、宣传、学习、调研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理事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 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可聘请顾问。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理事应当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热心法律援助事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二)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

(三)司法行政系统有关人士。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上一届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和有表决权的人员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对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章程的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长办公会,决定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后,提名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和解职;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单位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单位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单位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组织募捐;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本省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资助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活动;

(三)资助人民团体、法学院校和社区等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四)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五)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大型公益募捐活动;

(二)与有关单位合作的项目筹资;

(三)法律援助专项募捐活动;

(四)50万元以上人民币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支出;

(五)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和支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公共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5日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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