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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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岗位及部门职责

    为明确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各个岗位及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各个部门分工与合作,现就各个岗位及部门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章 理事长

    第一条 负责主持基金会全面工作。

    第二条 主持审定基金会的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公益活动计划。

    第三条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的专题会议,决定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包括资金投向、法律援助项目、人员聘用与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七条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名理事、副理事长、 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副理事长

    第九条 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认真履行分工职责。

    第十条 指导、督促内设部门落实好理事会各项决议。

    第十一条 对基金会的发展和资金募集、经费管理使用、项目实施、人员管理等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广泛开展宣传协调工作,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积极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检查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第十四条 检查督促落实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和专项会议, 代表基金会出席相关活动、签署文件、处理基金会内外事务。

第三章 秘书长

    第十六条 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协调基金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条 履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协助秘书长开展基金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组织分管部门开展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开展公益资金募集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基金会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受秘书长委托,开展对外宣传交流。

    第二十六条 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理事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基金会集体领导,协助理事长和秘书长开展基金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认真审定基金会发展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收支预算计划及决算计划。

    第三十条 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资金募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时参加会议,了解和掌握基金会工作开展情况,参与研究解决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事

    第三十三条 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定期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了解和掌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 权益和整体利益。


第七章 宣传募捐部

    第三十六条 负责协调、联络和组织实施基金会各项宣传工作任务。 广泛联络新闻单位,扩大法律援助新闻工作者队伍。

    第三十七条 提出年度宣传计划,策划和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活动,处理日常宣传工作。扩大基金会的知名度、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八条 负责对企业和单位进行劝募工作,搞好资金、物资募集。

    第三十九条 负责内部刊物、书籍和宣传资料的策划、组稿、编辑、 印刷出版、发放等工作;努力在媒体开设较固定宣传窗口,加强对外法律援助信息交流。

    第四十条 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及各类文件起草,协助秘书处处理日常办公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做好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协助秘书处做好上级及有关单位和人士来基金会 视察、访问、交流等接待工作。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第四十三条 搜集和剪辑法律援助宣传报道资料,定期编印成册,

负责图书和报纸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深入搞好社会调查,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理论和实践结合,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第四十五条 负责基金募集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工作部署,抓好各项募捐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募捐工作计划, 提出专题募捐项目,精心策划、组织、协调、实施各类募捐活动,定期报告募捐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与项目部互相配合,做好募捐的定向援助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协助各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有关机关、企事单位 和社会各界策划募捐活动;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合理稳定的募捐机制,规范募捐工作操作 程序,建立健全募捐工作规章制度,实现募捐工作科学化、规 范化管理;

    第五十条 拓展海内外募捐渠道,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并根据捐赠人的不同要求提出使用意见,及时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反馈使用结果;

    第五十一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和协助举办捐赠仪式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邀请有关领导出席;

    第五十二条 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项目管理部

    第五十三条 根据基金会法律援助项目的工作计划,抓好项目的前期调研,拟定年度项目援助工作计划,提出基金会专项资助项目实施意见及其组织实施。对专题援助项目进行调研分析,制定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援助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援助工作操作程序,实现援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负责基金会资助项目策划、管理与监督,开展对资助项目的跟踪了解、检查和指导。对受助对象做好回访调查,及时向捐赠方反馈信息,尽可能满足捐赠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六条 精心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各种援助活动,及时总结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向秘书长报告;

    第五十七条 根据援助工作宣传要求,通知、配合宣传募集部开展宣传和资金的募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协助各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策划实施援助活动;

    第五十九条 做好日常求助的来电、来信和来访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做好临时援助工作;

    第六十条 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财务部

    第六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会计准则,搞好法律援助资金、物资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根据秘书处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工作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参与本会的经济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权限和进行会计监督。协助宣传募捐部接收善款善物,协助项目管理部发放善款善物;

    第六十三条 负责基金会款物的管理,确保资产完整、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协助秘书处搞好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和奖金福利预算;

    第六十五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收支预算,编制预算报表。做好日常会计工作,定期对单位的资金活动进行检查、分析和预测,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定期进行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为秘书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协助宣传募捐部做好募集资金的宣传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为社会和有关方面了解资金的收支情况,协助、配合审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对基金会财务进行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

    第六十八条 协助监事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监事会检查基金会的资金募集、管理、使用、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以及检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供方便。

   第六十九条 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理事会议议事规则,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机制。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及负责制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常设决策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会员大会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具体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第四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由其对外代表理事会,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对理事会的工作承担总体责任。理事对其分工负责的专门工作部门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三章 理事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遇需决议的紧急事项,经理事长或两名以上理事提议,有权临时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五日将会议议程、议题草案及有关文件、情况通告全体理事。在全体理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缩短提前通告的时间,以提高议事效率。

    第七条 理事应当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及其它各项事务,如果理事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未参会的,由理事长进行提醒;连续三次未参会或连续6个月未参与其负责的部门工作的,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由理事长向全体理事通告,并与其他理事沟通决定是否向理事会议发起罢免该理事的议案。

     第八条 如因特殊需要,理事会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章 议程与议题

     第九条 理事会每次会议的议程和议题由理事长负责拟定,其他理事有权对此提出建议。

    如果理事长基于种种原因,未采纳理事的建议,而该理事坚持其意见,只要其意见得到一名理事的附议支持,理事会应当就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安排问题先行进行表决。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安排应当合理,议题应当具体、明确,提交议题的理事应当提供充分的相关背景信息资料,并对其他理事就此提出的问题或意见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已经投票表决过的议题,6个月内不得再反复提交要求理事会讨论表决,但全体理事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发表意见,且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十三条  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就相关议题达成一致。在不能就某项议题的最终决议达成一致时(只要有一名理事对此表示反对或提出异议),即应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长或两名以上的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提案背景资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的,有权提议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时刻关注理事会微信群上适时发布的动态信息,并应按照事先公布的理事会会议议程提前做好时间安排,确保能够充分参与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严肃认真的行使其投票表决权,其已经作出的投票决定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理事的投票表决权不得转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如果确实无法准时参与投票,而所表决事项又并非紧急的,可以为该理事适当延展一日参与投票。超过时限,理事未参与投票表决的,视为弃权,不计入投票表决人数。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就相关议题表决时应同时列赞成和反对两个投票选项。投票表决实行简单多数票制,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理事长所投一票具有加权效应,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最后要制作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重要档案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核查,并在任期届满后,由理事长负责向下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移交。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超过半数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行政文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法律援助基金会行政事务工作管理,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节约行政经费开支,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文件管理

第一条 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基金会文件由秘书处统一发放、传递、保管和立卷归档。

第二条 基金会文件管理分类如下:

(一)“湖法基”文,用于基金会发往有关部门、各地办事机构的文件、批复和通知;

(二)“湖法基报”文,用于基金会向有关领导及领导机关的报告、请示;

(三)“湖法基函”文,用于基金会业务工作的联系信函;

(四)“湖法基批”文,用于基金会批复下属单位的文件;

(五)“湖法基任”文,用于基金会任免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决定;

(六)“湖法基联”文,用于基金会和有关单位合作联合开展活动的文件;

(七)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者共同遵守,文件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编号登记,统一格式,文头为:湖法基 XX年第XX号(发文字号包括代号、年号、顺序号)。

    第三条  所有来文文件均需专人登记签收,拆封,核定,分类登记编号,填写“湖北省司法厅发文(政务公开)办理单”,送秘书长签阅后,分送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 

    第四条 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办理借阅手续、防止丢失泄密。

    第五条 上报或下发文件,由制定部门起草,秘书处审核、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发。

    第六条 文件立卷归档按照内容、名称、时间顺序等分门别类归档。归档时文件需存底稿并附两份正式文件,信函需存底稿。


第二章 公章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刻制印章应根据基金会的部门设置,经秘书长审批后,由秘书处统一办理。印章刻好后由秘书处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第八条 基金会启用5枚印章,即: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秘书处、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宣传募捐部、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部。

第九条 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前,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注明使用印章的名称,使用日期,使用人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秘书长同意后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签署协议、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章;

(二)部门内部的业务活动加盖业务部门印章,如果涉及秘书处审核范围,还需要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十一条 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章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复印件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紧急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同意,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印章外借期间由签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如需要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同意后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当印章管理人离岗、离职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交接人员,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清单》。

第三章 介绍信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介绍信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开展活动。个人因私事不得使用介绍信。

第十八条 介绍信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介绍信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人填写。介绍信需要固定编号,写明具体用途,有效期限和日期。开错,作废的介绍信要原样保存。

    第二十条 使用介绍信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登记。一般不开空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空白介绍信时,须在存根栏内写明使用人姓名,使用完毕后应补注事由及联系单位。如没有使用,应及时交秘书处注销。

    第二十二条 使用介绍信,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未按程序签字,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介绍信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当事人须承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妥善保管介绍信存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单独设账,分类核算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会募集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和实物;

(二)基金会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作经费;

(三)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四)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或援助案件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五)基金会的日常事务管理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信费、车辆使用费、会议费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财务管理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做到会计、出纳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出纳岗位,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六条 财务人员每个月月底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本月的收支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上报秘书处。

第七条 每年年底,财务人员应向秘书处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附上财务情况说明。

第八条 财务人员每年须将捐款(物)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布制度,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年检的要求,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对外公布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项目、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均实行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或单项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下个年度计划编制,经理事会议讨论后批准;单项计划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及活动都要制定实施方案和财务预算,按程序报批,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活动费用支出,要明确项目的名称、实施时间、金额和付款时间,按审批权限报批。超出预算项目的开支,要有合理的理由并作出书面说明。对未经批准超过预算或与项目开支不符的费用,财务部拒绝支付。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根据基金会工作计划,参照上年收入情况,考虑年度内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基金会工作任务需要与预测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编制。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进行现金收支,根据审批、审核人员的收支凭证办理款项收付。 

  第十五条 本会现金的开支范围: 

(一)开展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必需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需要报销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其中出差费用参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由秘书长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经领导批准,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以“白条” 冲抵库存,未经批准不得挪用。库存现金要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登记内容为:支票号、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限额、报销金额、报销日期。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须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支票领用必须在5日内报销。严禁签发空白支票,领用人将支票丢失要及时挂失,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支票消费金额与银行对账金额不符时,应立即通知经办人在3日内处理妥当。

第十七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出。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第十九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购买固定资产要编报采购计划,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经财务部核价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登记明细分类帐,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领取,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购买、使用、保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应分清责任,按照有关报批手续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要作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检查,并写书面报告,由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

第六章 审批制度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资金支出授权批准制度,实行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分级审批,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审批权限:一次性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长签批;一次性费用支出超过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不足20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3万元以下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性正常支出、差旅费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举办项目及大型公益活动开支,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原始票据凭证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才能进行付款记账。对记载不明、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与业务需要不符的票据凭证,财务部应拒绝受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资金保值增值等重大业务事项,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理事长办公会决议通过,理事长签批方可办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和出纳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按照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三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本会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八章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要逐项登记,定期整理归档,不得丢失。会计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批准,方可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查阅日期及理由。 

第三十三条 如遇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应及时办理会计档案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立对基金会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财务部主任根据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固定资产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购买手续是否健全,是否有损坏和丢失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及相关人员,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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