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刻制印章应根据基金会的部门设置,经秘书长审批后,由秘书处统一办理。印章刻好后由秘书处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第二条 基金会启用2枚印章,即: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前,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注明使用印章的名称,使用日期,使用人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秘书长同意后使用。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签署协议、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公章;
(二)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 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印章后的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印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复印件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紧急特殊情况,须经理亊长同意并批准签字后方可借走。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印章外借期间由签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工作人员如需要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理亊长同意后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当印章管理人离岗、离职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清单》。
第十一条 本制度2017年3月1日制定,2022年4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