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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国内接待费用标准:
第一条 基金会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基金会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基金会理事长 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
第三条 基金会公务接待报销有“四要素”,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报,“四要素”不齐的,不得报销。
第四条 按照湖北省公务接待标准,不得超过150元/人、餐。
第五条 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确因工作需要,来客当天不能离开的,基金会 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第六条 公务接待陪餐人数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基金会在武汉市内开展公务活动的,严禁相互吃请。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联系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基金会可以安排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盒饭、份饭)。工作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基金会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第八条 在武汉市安排简餐应事先报基金会理事长同意,在报销时需提供公函(电话记录)、接待清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在武汉市工作简餐(盒饭、份饭)费用开支纳入基金会公务接待总费用。
第九条 基金会公务活动中,无派出单位公函的来访人员不予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