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 第400号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法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接受资金捐赠等各项合法收入;
(二)财务收支计划;
(三)资产与负债管理;
(四)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五)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秘书长在基金会理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基金会秘书长主管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的日常财务报销工作参照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九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工作;每月按时结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
(二)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对基金会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会同出纳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对出纳提交的网银支付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信息有误,及时退回;每月银行对账,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并告知主管财务工作的基金会秘书长;及时对基金会支付宝捐款账户进行查阅并转入基金会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保管好预留银行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四)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并督促出纳做好票据日常管理工作。
(五)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存款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及时逐笔登记业务;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二)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每月月末终了前,认真清理催办银行结算票据,防止丢失或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及时从银行拿回银行对账单;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三)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管理保管预留银行印鉴中的法人名章。
(四)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会同会计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等业务,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及时和会计核对基金会支付宝捐款账户收款金额。
第三章 会计核算、报告及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依据所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入账处理。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及时性。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基金会记账凭证采取统一格式,并按顺序连续编号。凭证填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准确、完整填写,签章齐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方报告基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基金会负责人、主管财务的基金会秘书长、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登记、更新、保管、销毁账簿。
第四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基金会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
1. 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月末由会计人员对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比对,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差异原因,保证帐款相符;
2.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借银行账户,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担保。每年按照规定完成账户年检。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
基金会票据分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银行往来票据等,其中: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1. 基金会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进行票据管理。
2.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根据协议及相关凭据,据实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
3. 基金会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由出纳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捐赠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作废的捐赠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上级下拨福利彩票收入和银行利息(银行利息收入包括定期和活期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捐赠账户,可接受境内外各类公益捐赠。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账户核算,不得形成“帐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将基金会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在进行捐赠活动过程时产生的各项支出。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日常办公各项费用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的业务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基金会总收入的70%;基金会当年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七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明确出纳负责银行存款的收付及日记账登记;会计负责凭证的填制、明细账、总账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基金会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进行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责任,按照会计工作法规和工作程序办理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办理过程必须手续、资料齐全,并获得相应审批。
第二十六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由出纳妥善保管基金会预留银行法人印章。会计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网上银行付款。网银支付U盾和支付密码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所有U盾和密码。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一项重大投资活动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决策记录上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变动或调整,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资料整理妥善,并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基金会有权对项目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由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益方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受益方遵守捐赠协议。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派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每年在规定时间向湖北省民政厅相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检。通过年检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必须在湖北省民政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2022年1月1日制定,2023年4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