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安网11月5日讯(通讯员 袁莲花)拿着某石墨有限公司赔付的13万余元工伤赔偿金,农民工唐某哭了。近日,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郴州市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深深鞠了一躬表示感谢。
唐某系北湖区保和瑶族乡人,在某石墨有限公司从事井下作业时,不慎被顶板石块砸伤左小腿,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唐某受伤后,用工单位及项目承包人均拒绝支付赔偿金。为此,唐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用工单位及项目承包人索要工伤赔偿金,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拒绝承认唐某在他们工地做工。唐某及其家人多次奔波无果,无奈,唐某来到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详情后,迅速开通“绿色通道”,并指派中心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让唐某尽早拿到赔偿金,曹律师多次上门找用工方负责人及工地工友了解情况,并耐心向工方负责人讲法律、摆政策,但用工单位及项目承包人仍然拒绝承认唐某是他们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曹律师根据多方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确认了唐某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后,用工单位及项目承包人不服,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庭上,援助律师据理力争,最终北湖区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后,用工单位仍旧不服,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曹律师本着高度的责任感仍然没有放弃为受伤的唐某维权。
经法院二审查明,某石墨有限公司虽然不认可劳动仲裁决定,但不能找出有力证据,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曹律师提交了确凿的证据,证明了用工方与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定,用工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即判令某石墨有限公司赔偿农民工唐某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137905.98元。
判决生效后,用工单位和项目承包人仍然迟迟拖延执行。在此情况下,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农民工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的执行下,农民工唐某终于拿到了赔偿金。
|
|
稿件来源:湖南长安网 |
(责任编辑:金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