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本站时间:时间:2017-10-25浏览量:406 次
第一条 为弘扬现代公益理念,鼓励社会捐赠,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会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捐赠人)本着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的捐赠。捐赠款物为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也可是指定范围内的实物。
第三条 本会捐赠时,应对捐款款物名称、数量和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等登记造册,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出具统一收据。
第四条 州、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经本会委托或授权,可代表本会与捐赠人签订指定该法律援助机构为受益人的捐赠协议。受赠资金汇至本账户,经登记人入账后全额返还使用,接受本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在网上公布捐赠情况。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本会根据捐赠资金数额或捐赠财物价值设三个奖项:捐赠满十万元不满十五万元的,授予捐赠人“法律援助贡献奖”;捐助满五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授予捐赠人“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捐助满一百万元以上的,授予捐赠人“法律援助杰出贡献奖”。
第七条 捐赠满三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聘请为本会荣誉理事;捐赠满五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聘请为本会荣誉副理事长;捐赠满一百万元及以上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聘请为本会荣誉理事长。
第八条 本会针对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设立的水利水电建设移民、农民工、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监狱强戒等专项法律援助基金,可由企业或个人设立冠名基金,以捐赠人的称谓和援助项目名称命名,也可按捐赠人的要求命名。
基金的捐赠人拥有基金冠名权,全称为“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xx(单位或个人称谓)xx(项目名称)基金”。冠名基金捐助者同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与荣誉。
第九条 冠名基金分两种捐赠形式:一是同时捐赠本金及增值;二是只捐赠增值不捐赠本金。
第一种形式捐赠人须将本金捐赠给基金会,可一次认捐、分次到位。即捐助者捐赠多少资金(一般为二十万元以上)即可设立多少额度的冠名基金;
第二种形式捐赠人只将本金每年增值部分捐赠给基金会,本金有捐赠人自行管理使用。对于本金的增值率由双方商定,一般确定为本金的百分之十。即向基金会每年捐赠五万元以上的,均可设立五十元以上额度的冠名法律援助基金。
捐赠形式与额度由捐赠人和基金会双方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予以确认。协议期满后基金可由冠名者增补额度,并继续使用该基金名称。
第十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可定向或不定向确定援助对象,纳人基金会援助项目;受益对象根据基金会援助程序申请援助,经审核上报基金会审批。冠名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社会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在本会开展的有关专题公益活动或项目中,捐助数额最高的捐赠人可享有该项活动、项目的冠名权。
第十二条 本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公公益宣传,在司法行政网站或网页上开设本会“捐赠光荣榜”等栏目,介绍捐赠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的情况和事迹。
第十三条 捐赠人对本会的捐赠,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州市工作部接受社会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长办公室会议通过后试行。
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和湖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分工协作,共同负责资助案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应当遵循诚信申请、科学评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单位是
(一)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单位
(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社会公益组织;
(三)高等学校学院(系)的法律援助组织。
第五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有关资助之规定;
(二)面向经济困难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
(三)具有实效性及典型示范意义;
(四)与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有密切联系。
第六条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单位、社会公益组织、高等学校学院(系)法律援助组织和省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实施的项目直接向基金会申报;
各州、市、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实施项目向相应的省级群众团体提出立项申请,由相应省级群众团体提出推荐意见,向省基金会申报。
第七条 申报资助项目须如实、准确地填写《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表》
申报表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初评合格后提交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经与省厅法援中心协商同意后,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
基金会也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协议约定项目。
第八条 资助项目协议书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时间、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资助款使用范围及资助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实施时间不足两年的项目,签定一次性资助项目协议书;实施时间两年以上的项目,逐年签定资助项目协议书,每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及项目实施情况商定是否续签。
第九条 项目资助款的使用范围为: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本基金会已予个案资助,或已领取司法行政机关办案补贴或所在单位专项补贴的,不得领取补贴);
(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志愿者到外面设固定办公场所或工作站点值班,或到城镇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公共广场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的交通费、误餐费;
(三)印制法律援助宣传材料、为受援人代书文书的有关费用;
(四)资助项目协议约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资助款使用范围。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的,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款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挥霍浪费、贪污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受援人财物。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款使用情况每年向基金会作一次书面报告,项目结束后向基金会作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认为必要时可独立或会同审计等有关部分对项目工作情况和资助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能按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的规定(约定)履行承若、违规使用资助款的,基金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停拨项目资助经费、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州市工作部资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长办公室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