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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资助法律援助项目(下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使更多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的途径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应当遵循诚信申请、科学审查、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主体:: 

   (一)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 

   (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社会公益组织; 

   (三)高等学校法学院(系)的法律援助组织。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有关资助之规定;

   (二)项目实施对象为经济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儿童、未成年人、残疾人等低收入弱势群体;

   (三)项目实施地区为贫困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

   (四)资助的项目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五条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机构和省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向基金会申报; 

     各市、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实施的项目向相应的省级群众团体提出立项申请,由相应的省级群众团体提出推荐意见,向省基金会申报。 

     第六条 申报资助项目须如实、准确地填写《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附件2)。 

     申报表由申请主体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报送,项目管理部对项目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秘书处审查,秘书处审查合格后提交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基金会对项目审查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

     基金会也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协议约定项目,但所约定的项目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项目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八条  资助项目协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时间、项目内容、资助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资助款使用范围及资助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等内容。 

     实施时间不足一年的项目,签定一次性资助项目协议书;实施时间一年以上的项目,逐年签定资助项目协议书,每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及项目实施情况商定是否续签。 

     第九条  项目资助款的使用范围为: 

   (一)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费用(本基金会已予个案资助,或已领取司法行政机关办案补贴或所在单位专项补贴的,不得重复领取); 

   (二)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法律志愿者到外地办公场所或工作站点值班,或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援助活动的交通费、餐补费; 

  (三)印制法律援助宣传材料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四)资助项目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资助款使用范围。确需扩大使用范围的,应需要充分、合理的理由,并向基金会做出书面说明,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款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挥霍浪费、贪污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受援人财物。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助款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向基金会作一次书面报告,项目结束后向基金会作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基金会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独立或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工作情况和资助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本会官网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未能按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的规定(约定)履行承诺、违规使用资助款的,基金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停拨项目资助经费、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情况在本会官网上披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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