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案件资助行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基金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案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资助案件适当侧重于贫困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
第三条 省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和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下称省法律援助中心)分工协作,共同负责资助案件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资助案件的申报
第四条 省基金会每年资助案件的数量及金额由理事长办公会确定。
第五条 申报资助的案件应当是上年度下半年至当年受理并已经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并以援助贫困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援助特别困难群众为重点。
第六条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申报案件资助应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案件申报表》。(下称申报表,样式见附件一)
各市、县、区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资助的,可以通过省一级的相关团体、组织向省基金会提出申报。属重大紧急案件急需资金资助,可以直接向省基金会申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较集中的省直律师事务所,可以向省基金会申报。
第七条 各市、县、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资助申报须报送经省级法律援助中心筛选。省级法律援助中心筛选、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底、6月底前,分两次向省基金会申报。重大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省基金会已经资助过的案件不得重复申报。个别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确需追加资助的,经省基金会同意后可以再次申报。
第九条 经省级法律援助中心汇总申报的资助案件,经省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初审后,由省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予以审定,并在本会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申报资助案件的范围: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在刑事诉讼中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或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或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三章 资助款的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省基金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资助款,直接拨付给案件承办人。但承办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资助款应拨付给承办单位作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费用。
第十二条 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在资助案件办结后,向指派办案的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结案卷宗。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卷宗合格后填写《案件资助款拨付申领表》(附件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基金会。
第十三条 省基金会收到申领表后,由省基金会财务部核对案件申报表准确无误后,足额地将资助款拨付给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收款方是单位的,应在收到资助款后及时向省基金会提供收款发票。
第十四条 资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助款的用途,不得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自行变更确定资助的案件,如确需将资助款移作他案使用的,应向省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省基金会通过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布案件资助情况。
第四章 案件资助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资助案件的办理进行指导和检查。省基金会从资助案件中随机选取部分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八条 资助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也不得采用让受援人支付相关费用的方式变相收费等。
第十九条 省基金会在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案件资助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基金会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追回资助款:
(一)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承办案件人员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三)虚构法律援助案件套取办案资助款的。
第二十条 资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案情或受援人经济状况与申报事实不符,或发现受援人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及时向案件申报单位反映,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1、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提供的经济状况等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6、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虚假或者伪造的;
7、受援人利用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的,应及时报省基金会备案,省基金会停止拨付资助款,或视案件的实际进展及承办人的具体工作情况拨付部分资助款。
省基金会应及时将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案件在官网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_____年度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案件申报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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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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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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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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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援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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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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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中央、省财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中国法援基金会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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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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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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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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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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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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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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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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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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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简述案件情况,受援人姓名,维权事项,涉案标的,进展情况(是否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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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开支明细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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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法援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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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_____年度湖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案件资助款拨付申领表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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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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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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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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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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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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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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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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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 |
姓名(单位名称) |
银行卡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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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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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审核(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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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签名及承办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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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承办人是国家公职人员,资助款只能拨付给承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