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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文件

鄂办发[2015]55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7

       

                      湖北省司法厅文件

                     鄂司发[2015]125

省司法厅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2015127日,省委办公厅下发了《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5]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省司法厅将另行安排总署。现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和省司法厅工作安排,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

                                                                            20151225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法治湖北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事项范围。各地要在《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省司法厅负责)

(二)降低经济门槛。综合当地法律援助资源、经济发展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基础上,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省司法厅负责)

(三)建立申诉案件代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四)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五)实现法律援助咨询全覆盖。依托接待窗口、工作站()“12348”,热线、网络等新媒体,构建多元化服务平台,增强咨询服务的可及性。扩大法律援助咨询覆盖面,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程序;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耐心解答,对疑难咨询事项实行预约解答。开展公共法律教育,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省司法厅负责)

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六)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规范受理、审查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依法受理当事人申请,及时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制作给予或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省司法厅负责)

(七)完善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在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实行点援制"。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及无罪羁押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对未成年人案件,应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省司法厅负责)

(八)完善案件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省司法厅负责)

(九)完善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通报、宣传年度典型案例及其办案人员。(省司法厅负责)

(十)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省司法厅负责)

三、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工作衔接,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明确办案机关通知辩护(代理)职责和告知、转交申请流程,减免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解决律师会见难等问题,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四、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

(十三)加强便民窗口建设。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在临街一层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完善元障碍配套服务设施。安排专业人员接待来访群众,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省司法厅负责)

(十四)加强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乡社区延伸,在每个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在每个村民小组(社区网格)培养1法律援助明白人,打造乡村一小时、城区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在农民工外出集中地方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省司法厅负责)

(十五)改进受理方式。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接待群众咨询,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病伤者等特殊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省司法厅负责)

(十六)简化审查程序。加强与民政、人社、残联等单位的协作,逐步建立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等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市州级“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营维工作,县级设立尾号为14812348的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开设针对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的作用。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负责)

(十八)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的衔接,提升服务效果。(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法院负责)

五、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十九)完善经费保障体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省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二十)加强经费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严查挤占挪用经费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

(二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办公办案设施、工作站(点)、信息化等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和服务设施,改善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监管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在农村注重发挥司法所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执业律师中组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 团,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聘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吸纳社会干作者参与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将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省司法厅、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四)加强办案主体权益保护。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省司法厅负责)

六、切买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党委、政府督导检查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六)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不少于2件法律援助案件。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改、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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