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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保 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 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央补助地 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是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 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包 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 用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其支出范围为法律服务人员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费和基本劳务费,包括办案差旅 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支出标准为: 1. 在本市(州)区、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案件 600-1600元。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每件案件1000-2000元。 2. 本省跨市(州)、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案件1500-2500 元; 3. 跨省办案的,每件案件2000-5000元; 4. 办理2人(含2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每增加1名受援人 可增加100元办案成本费,但增加费用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差旅费开支较大的,由承办人所 在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 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办案成本,但增加费用最高不得 超过案件补贴标准的2倍。 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应根据承办工作量 酌情发给办案补贴。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费用。其支出范围和标准为: 1. 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每件400-1000元; 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到场,按每人每次100-200元支付费用; 3.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单位以外法律服务人员值班接待咨 询、为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提供翻译的,按每件100-600元支 付费用。 

(三)“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调研、文书档案、 质量评估所需费用。 

(五)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 办案补贴或报销相关费用: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 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案件质量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和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省级财 政设立的省对下法律援助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为法律 援助办案专款),是对地方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


 第八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 保贫困、保重点、保基层、保基本。 

(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由 省司法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根据省司法厅等部门统计资 料,选取法律援助办案数量、财政状况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绩 效评价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 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 过公式计算确定各地办案专款的数额。 计算分配专款的因素及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适当 调整。

 

第九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使用 

(一)省财政厅在省司法厅的配合下,统筹安排使用中央 财政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办案专款。在 收到中央补助专款60日内,将专款正式分解下达给各市(州)、 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应 在收到办案专款的30日内,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并下拨到 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 

(三)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司法行政部 门要将上级拨付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 费和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 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审 批手续、支出范围和标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 公用经费。 

(二)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给承办人发 放办案补贴和报销相关费用,并建立相应台账,详细注明承办 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补贴数额或报销 数额等基本情况。 

(三)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下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 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上级财政部门和 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省财政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将 以此作为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司 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 一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 托有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 援助经费不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 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暂停或减少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任。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评价 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 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 和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司法厅负责解 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司法厅 湖 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鄂 司发通〔2004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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