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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法官解读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厘清三大误区醉驾入刑根本不存在松绑之说

    张捷告诉记者,姑苏法院自2012年建院以来,每年都有对醉驾不判处实刑的案例。法院根据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驾驶车辆种类、道路种类、行驶路程、实际损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考虑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宣告缓刑。

    张捷说,姑苏法院宣告缓刑的情形有: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下,在城市一般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在车内睡着或者发生单车事故,未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等。

去年1130日,杨某醉酒驾驶车辆行驶至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5毫克/100毫升。姑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具有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判处其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张华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的第一年,松江法院贯彻从严打击的要求,醉驾基本没有判处缓刑的。后来随着认识的深入和司法理念的变化,陆续有判处缓刑的情况出现,但是缓刑比例不高。

张华认为,醉驾相比其他犯罪属于轻微犯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刑罚配置是所有犯罪中最低的,所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前提下,对醉驾适用缓刑并无不妥。司法实践中,松江法院根据是否有证驾驶、有没有发生事故、酒精度、是否为运营车辆、是否有前科劣迹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定罪量刑。

      人情案有操作空间了?NO!量刑意见(二)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轻微、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入刑。一些人担忧,这样是否会产生同案不同判问题,甚至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了操作空间?法官们认为,这样的担忧是没有必要的。

      张华分析说,针对同案不同判问题,法院的法官们会定期进行交流,检察院也会进行有效监督,保护裁判尺度相对统一。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认定案件情节轻微属于与检察机关认识有重大分歧,承办法官不会轻易做出认定,会提交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听取相关意见;而认定情节显著轻微更是需要上报审委会讨论,加上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对量刑不当可以提出抗诉,一旦抗诉意见得到二审法院认可,按照法官责任制的规定,承办法官可能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因此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不可能的。

      张捷说,最高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细化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及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需要各地法院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后进行细化。

      此前,江苏省已经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对醉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细化。比如,对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一定数值以下的,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伤后果或者财产损失较小,且未有其他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因救助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张捷说,姑苏法院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时,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参照上述审判指导,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崔光同提议,为了便于具体司法操作,最高法可以出台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情况下是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或者公布相应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类案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省级指导文件和编写相关案例进行指导。

                                                                                                                法制网北京5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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