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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军人军属 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县(市、区)人武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是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学习,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建立机构,强化保障

    要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建设,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也可以依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坚持工作站的建立条件,明确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服务方式。要加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积极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三、健全机制,相互配合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所驻军队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四、设立台账,规范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统计与舆情分析,为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考评提供参考依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司法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司法厅报送上一年度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台帐(见附件表格)。

附件: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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