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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争 议 知 识

   76.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它有如下特征:一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另一方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二是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必须是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问题,如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77.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哪些机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78.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1)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2)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4)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6)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7)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8)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7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可通过下列程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

    (3)双方不愿或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解决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定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0.劳动者在工作中怎么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的通知书等。

81、用人单位能否有用工的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8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83.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通常情况下,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工资发放单位所在地。

    对工资关系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84.当事人申请仲裁有什么时限要求?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时效为60天,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超过期限申请仲裁的,劳动权利就失去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85.在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否要求先行给付被拖欠的工资或医疗费?

    为了能够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下列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用人单位先行向劳动者支付: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 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8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60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7.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做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88.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89.劳动者对行政部门哪些裁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有哪些?

(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91.劳动者哪些权益受损害可向工会求助?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是其基本职责。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劳动者可向工会求助,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92.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当事人任何一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违法行为加以追究和制裁。

93、当事人应向哪个劳动争议部门申请?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当事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的是方便、快捷,便于调查处理。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可由省辖市或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94、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有哪些办法?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5、哪些手段不能用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比如遇到干完活拿不到工资、别人欠债不还等情况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依靠法律解决自己的问题。千万不能一时冲动,采用过激的、违法的手段去追讨。例如,有的农民工朋友为了讨要工资,以上铁塔、爬楼顶等不恰当方式,要求解决问题,往往是问题得不到解决,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民工采取触犯刑法的手段,如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岂不知上述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使自己从一名受害人沦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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