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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有哪些?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67.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II级)以上的作业。

   

    68.我国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哪些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69.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工的工作有哪些规定?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0.女职工享受多长时间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流产者,给予42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71.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工的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

    (3)在晋职、晋级、评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3、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物质保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权利的保护,是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也是提高人品素质的需要。

74、哪些未成年人属于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75.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

    (2)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

    (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水平;

    (5)必要时要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年休假的假期;

    (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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