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的就业政策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就业政策主要有:①“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②实行劳动预备制度;③对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④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⑤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私营、个体经营实现就业;⑥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国家保护;⑦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⑧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给予特殊保护。
2.什么是农民工?
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什么是劳动就业?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者劳动收入的社会职业。首先,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次,就业的标志是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加入用人单位的组织并提供一定数量和一定质量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和收入的行为。反之,如果劳动者只是向某单位提供一次性的劳动服务领取报酬,而没有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就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就业行为。
4.农民工自谋职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农民工在自谋职业前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更新就业观念,克服怕苦怕累的思想,培养自立自强的精神;②综合分析自己的能力和个性特点及发展潜力,分析自己适合从事什么职业,正确地看待自己的长处和不足;③要注意调查研究,了解市场,找准切人点,提高抗风险能力;④了解有关政策,特别是要了解当地政府制定的一些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⑤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⑥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5.农民工在务工工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随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正在逐步改革暂住证的管理和申领规定,外出务工人员要随时掌握务工当地的暂住新规定。
(1)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而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2)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卡。
6、农民工进城务工需携带哪些证件?
(1)居民身份证。农民进城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 (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
(3)湖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
(4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
7.居民身份证的用途有哪些?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①选民登记;②户口登记;③兵役登记;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⑤入学、就业;⑥办理公证事务;⑦前往边境管理区;⑧办理申请出境手续;⑨参与诉讼活动;⑩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④办理个体营业执照;⑩办理个人信贷事务;⑩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⑩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⑩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⑩提取汇款、邮件;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8.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①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②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③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④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除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
9.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身份证法》的行为?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身份证的;
(4)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5)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6)购买、出售、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10.农民工主要就业形式有哪些?
现行的主要就业形式有: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正规就业主要包括劳动者在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且所签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就业形式,以及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从业的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则包括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计日工、计件工、轮换工以及弹性工作制等。
11.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类型?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12、非法劳动职业介绍机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3.在大街上行走要遵守哪些交通规则?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大街上行走必须做到:
(1)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
(2)横过马路的,须走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必须看灯行走。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3)没有人行横道的,须注意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4)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必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14.农民工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理?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15.农民工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有:①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③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即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探亲假、年休假;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⑦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