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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历经25 年仍未认定 法律援助历时1个月终获补偿

案件类型: 行政

办理方式: 诉讼

受援人信息: 余玉霞,男,住黄石市铁山区三岔路社区余家湾11号。

办结日期: 2015年8月13日

指派单位: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文、郑荣刚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原黄石市某镇劳动服务公司的一名出纳员。1990年9月26日的上午,张某某刚刚从镇上的中国农业银行取完钱走出来时,不想却遭遇歹徒抢劫。正巧,被同镇某村的村民余某某看到这一幕。余某某什么也没想,立即挺身而出。在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余某某不幸被歹徒持刀刺伤,导致其肺部杀穿,肝部破裂。经黄石市某医院极力抢救,余某某的生命虽无碍,却终生残疾,终年病魔缠身,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当时的某镇人民政府(现某区人民政府)为表彰余某某的行为,首先,协调解决了余某某受伤住院的医疗费;其次,在余某某出院后,某镇人民政府(现某区人民政府)赠予他一部价值4000元的三轮车,以解决余某某的生计问题。第三,每年年底,某镇人民政府(现某区人民政府)均派人到余某某家进行慰问;第四,某镇人民政府(现某区人民政府)对余某某进行了社会救助,为余某某办理了城市低保手续。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207号令《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余某某属于“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得知上述规定后,余某某多次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要求政府为其办理“见义勇为英雄”荣誉证书。但某区人民政府以1990年发生的抢劫案尚未侦破为由,拒绝办理“见义勇为英雄”荣誉证书。为此,余某某多次到黄石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上访,虽有相关部门多次与某区人民政府协调沟通,但某区人民政府仍未有所作为。

距离余某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已经过去二十四年了,2014年12月9日,余某某再次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某区人民政府为其办理“见义勇为英雄”荣誉证书。2015年6月23日,某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终于作出书面答复,不予认定余某某的“见义勇为”。2015年6月25日,余某某到其所在的某社区居委会反映上述情况,正巧遇到在该社区值班的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郑荣刚。余某某当即向郑荣刚进行法律咨询。郑荣刚非常同情余某某的遭遇,当即表示愿意为余某某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2015年7月3日,郑荣刚亲自陪同余某某来到了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为余某某办理好相关的法律援助手续并指定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主任伍天平律师非常重视此案。经研究,决定由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办案经验丰富的张文律师带领郑荣刚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张律师和郑荣刚立即再次约见了余某某,全面了解案情,前往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走访抢劫案受害人张某某并获得书面证明,在上述证据材料完全齐备并进行综合分析后,于2015年7月7日张律师和郑荣刚代表余某某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不予认定余某某见义勇为,不颁发“见义勇为英雄”荣誉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某区人民政府接到诉状后,在行政答辩书中辩称某区人民政府不办理证书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对余某某的遭遇表示同情。

庭审中,针对某区人民政府的答辩,张律师和郑荣刚进行了一一反驳。首先,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第13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英雄”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及抢劫案受害人张某某的书面证明完全可以证明余某某见义勇为、及时制止犯罪而受伤的事实。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规定的职责,确认余某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其次,某区人民政府不予认定余某某见义勇为,不颁发“见义勇为英雄”荣誉证书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及国办发(2012)3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与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某区人民政府、某区公安分局领导多次找余某某作工作,请余某某撤诉,协商解决。张律师和郑荣刚则多次往返奔波于受援人余某某、某区人民政府、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协调工作。最终,某区人民政府与余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区人民政府出资十万元为余某某购买一份养老保险,某区公安分局为表彰余某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奖励余某某人民币五万元。

受援人余某某对此种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自愿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

至此,一件发生于25年前的见义勇为案件,在经过受援人25年来不断地往返于武汉、北京等地进行上访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在张律师和郑荣刚的法律援助下,仅花了一个多月就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是弘扬正义的体现,本应大力提倡。但是,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见义勇为的行为已经显少发生,此案也是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二十五年,9120多个日日夜夜,见义勇为的英雄在病魔的苦痛中、上访的坚难中屡败屡战,痛苦地挣扎着,呼喊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案中,援助律师充分运用证据材料、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针对行政诉讼案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调解优先、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通过多方努力协调,最终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意见】

同意申报。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郑荣刚律师简介

郑荣刚律师,男,1976年2月生,中共党员,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黄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交通事故医疗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服务于大型国企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自执业以来专业化从事各类民事、经济纠纷诉讼代理及各类行政诉讼业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书、投资谈判等法律服务。业务特长:公司、交通事故医疗民事诉讼、及各类行政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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