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办理方式:民事代理
受援人: 秦某某
办结日期:2015.12
指派单位: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钟晓辉
城关法律服务所 王永红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1日晚7时多,受援人秦安(化名)应妻子晓玲(化名)的要求,到位于红安县城关镇民主街正在改造开发的某广场7楼去接孩子回家,当时秦安被同事开车送到后,乘坐了该楼盘外面正显眼处一电梯,进了电梯后发现该电梯只能到达5楼某饮食餐厅,于是打电话问妻子晓玲,妻子告诉他走错了,叫他直接下楼到1楼等候,妻子将孩子送下来交给他带回家。由于当时是春节期间,餐厅客流量大,等候电梯太慢,于是秦安选择从5楼餐厅穿过由安全通道步行下楼。因该楼盘当时处于未完全完工状态,秦安从2楼坠下,头部着地受伤,当即昏迷不醒,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武汉同济医院的抢救和近300天的治疗康复,秦安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与脑外伤直接相关,需一级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该楼盘的改造方和开发商由于对承担责任的大小有争议,故在承担了部分医药费后就不再承担责任。而秦安仅医药费一项就花费了50多万元,家庭经济陷入了困境。
痛苦无助的晓玲找到了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获得法律援助,为丈夫秦安讨回公道。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了此案,考虑到案情的重大和复杂,指派中心律师钟晓晖和杏花法律服务所王永红联合办理。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经过,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到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建议晓玲先向法院申请宣告
秦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晓玲采纳了律师的建议,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宣告秦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同时指定晓玲为监护人。拿到该判决书后,办案律师迅速代理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减免了诉讼费,起诉标的高达230多万元。由于案情重大,诉讼标的大,代理律师和主审法官沟通后,红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定于2015年4月2日召开庭前会议。根据庭前会议查明的事实和归纳的焦点问题,,追加了建筑商和某饮食餐厅为被告。本案一审于2015年5月20日在红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围绕案件焦点提出了代理意见:一是原告受伤的基本事实;二是四被告的主体责任;三是原告起诉的依据和标准。针对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被告建筑商认为与开发商系挂靠关系,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某饮食餐厅认为原告的受伤与自己不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针对某饮食餐厅的辩解,代理律师认为某饮食餐厅违反《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开发商承担40%的责任,建筑商承担连带责任;改造方承担30%的责任;某饮食餐厅承担15%的责任;原告自身承担15%的责任。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56881.32元。
被告改造方以自己承担责任过高,原告承担责任过低为由提起了上诉,同时被告某饮食餐厅也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了上诉。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向晓玲伸出了援助之手,由钟晓晖律师继续担任秦安的二审代理人,本案二审于2015年10月26日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代理律师再次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案件事实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进行了答辩。
针对改造方的上诉理由,代理律师提出:秦安虽然系成年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该事故已造成了原本健康阳光的他成了一个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的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已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如果再承担过重的责任,有悖于法律以人为本,维护弱者的立法本意。故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是合理的。
针对被告某饮食餐厅的上诉理由,代理律师提出:饮食餐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是合理的。理由是: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只狭义地限定为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内,而应延伸到“物”和“人”安全保障。在“物”的要求上,首先,要求经营者使用的建筑应该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次,还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该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而饮食餐厅选择的是一个既没有建筑部门验收合格又没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经营场所来进行经营活动,况且安全通道内又没有安装照明灯光,是造成秦安发生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故一审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是合理的。
最终,二审法院通过实地走访、查看现场、听取双方的意见结合开庭审理的情况,于2015年12月底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秦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情较复杂,经过特别程序、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多才圆满结案,在红安有一定影响力,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对法院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借鉴意义。受援人对办案程序、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钟晓晖:女,1970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89年11月参加工作,法律专业自修本科,1999年参加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2004年从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工作,现任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王永红: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1993年7月参加工作,法律专业自修本科,红安县杏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