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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群体遭遇车祸 律师援助跨省维权

案件类型:38位农民工群体性伤亡赔偿案

办理方式:非诉代理

受援人:7名遇难民工家属及31位受伤民工(具体信息见卷内)

办结日期:2015.10.11

指派单位: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英山县法律援助律师团

案情简介:

      英山县草盘地镇农民工相约于2016年10月6日同乘安徽省霍山陈某客车返回上海务工,途经安徽省道318线的霍山县岳王庙路段时,翻坠10余米深的干涸河道,致车上乘员7人死亡,31人受伤。英山县法律援助律师团在局领导带领下迅速赶赴霍山县为所有死者亲属和受伤民工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受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濒临激化的跨省重大群体纠纷。

      当晚10时,县司法局局长尹定计同志接县政府紧急指派通知后,连夜安排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正在休假外出的律师连夜赶回英山,次日一早紧急赶往事故发生地,下午一时到达霍山。按照领导安排,援助律师们现场分工,立即展开“一对一”援助工作,尹局长和两名副局长现场全程指导援助工作。面对7位死者、30余位伤者不下数百人亲属团队、秩序混乱的场面、言词激烈的指责、异常悲愤的情绪,援助律师们通过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和法律知识宣传讲解,稳定当事人情绪,认真听取有关情情况介绍和具体诉求,析法说理,及时解答相关法律咨询。终于有效控制了当事人的激愤情绪,部分亲属表示先行返乡,只留较少亲属参与案件处理,有效减轻了现场工作压力。

      在连夜召开案情分析和风险评估会上,援助律师们通报了各自工作对象情况:本次事故死伤人员除一名婴儿外,其余全部都是在上海务工多年的返沪农民:死者李某某生前在上海市经营书店,购有住宅,与家人均在上海生活、务工多年,其亲属已返沪收集证据;石某某和盛某某夫妻俩在本次事故中双双遇难,留下一双尚未婚嫁的儿女;死者罗某原籍贵州省出嫁英山,其丈夫刘某亦在本次事故中受重伤,两岁婴儿伤后发热被转往六安市医院救治;邓某新婚不久,未满密月即遇难;其他死难者家属也都面临各自不同的严重困难,31位伤者都在抢救治疗,8名重伤人员有残疾可能......

      综合归纳受害人主要诉求:一是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二是按上海市城镇居民相关标准支付赔款;三是保障受伤人员治疗及生活需要,落实赔偿责任。而当地政府反馈的情况及处理意见是:事故车辆驾驶员陈某是实际车主,因本次事故受重伤尚处昏迷状态;该车挂靠于霍山某旅游客运公司,公司负责人虽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资不抵债;本案死伤人员均系车内乘员,承运人责任险每座50万元中含医疗费12.5万元;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待国家安监局和公安部专家现场勘查后认定;由于死伤人员众多,对所有死伤者只能按安徽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赔偿。

      综合以上情况,援助律师深感压力沉重:肩负领导重托和乡亲期盼,须尽最大努力履行援助职责,依法维护死伤者合法权益;而这些死伤者在本起事故中均无过错,均系上海务工多年的农民,对方却拒绝按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赔偿。律师们本着负责精神说事实、析法理,坦陈己见,展开激烈讨论。直至凌晨二时才形成最后意见提交领导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决策:一是要尽快查明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处理;二是现有证据排除死伤人员自身过错,应由对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三是受害人虽户籍登记地在湖北,侵权行为地在安徽,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却在上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精神,有关赔偿均可按上海市相关标准计算;四是继续做好受害人亲属宣传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保障伤者治疗、生活需要,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但对方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城镇居民赔偿标准。8日晚李某某亲属提交了在上海的居住证、房产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证以及孩子在上海的出生证、就学证明等,对应援助律师及时送交对方查验,再次陈述应按上海城镇居民相关收入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就此反复与对方进行法理交涉和沟通协商。但至次日对方回复意见仍然是,所有死者只能全部按安徽省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赔偿。为确保我方主张权利法理依据确实充分,又能尽快妥善得理善后工作,当晚县局领导与律师们再次研析本案的法律事实及法理精神,反复权衡、分析处理方案。9日再次与对方交流协商至午后,对方仍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理由是其他死者亲属虽无在上海居住及收入的有效证据,但均要求按李某某同一标准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无法落实。而李家亲属按上海标准赔偿的态度非常坚决,渐趋平稳的情绪又出现反复。

      对应援助李家亲属的律师张明棠反复思考综合分析后认为,要确保所有受害人都能依法获得较高赔偿,妥善处理本案的关健和核心在于:有效维护李某某亲属的合法权益。于当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领导郑重提交了《关于妥善解决死者李某某善后赔偿问题的意见》,以李某某的有效证据为突破口,充分阐述其户籍虽为湖北农村居民,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其生前与其父母、丈夫、儿子均居住生活在上海市某区已经多年,故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区;其经济收入来源于上海市的经营活动,故其亲属请求依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及最高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规定。有关领导虽认同律师意见,但考虑到群死群伤的其他亲属以同一数额赔偿的诉求,如确实无法按上海城镇标准落实,应确保按安徽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提出李家赔偿问题分两步实施的解决方案。对应援助律师连夜再次与李家亲属推心置腹地交流看法,坦诚分析利弊。凌晨三时,李家亲属终于同意分两次主张权利:另签《补充协议》接受对方先期按安徽标准赔偿后,另案起诉按上海标准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10日上午,在与对方据理力争、反复辩论后,上述意见终于被接受。其他援助律师对各自援助对象进行了利弊分析和风险提示:如协商不成,不仅诉讼成本高,且存在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的风险;而按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赔偿,实际高于按农村标准赔偿近30万元。当日下午,其他亲属均同意调解意见并放弃诉权后,对方首先与李家亲属同时签订了二次诉讼的《补充协议》和统一《赔偿协议书》。其他死者亲属亦在统一《赔偿协议书》上签字,全部赔款当场付清,死者遗体就地火化后,死者亲属于11日全部平安返乡。

      法律援助团队毅然放弃法定假日,连续紧张工作几个日夜,终于有效维护了本次所有受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了李某某亲属按上海相关标准赔偿差额的后续诉权,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启动了诉讼;伤者陆续出院后,亦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受到所有受害人及亲属和基层群众的高度赞扬,也受到了市、县领导的充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在农民工群死群伤的严重危急关头,这个法律援助团队放弃休假奔赴异乡维权;面对异常悲愤的数百乡亲,他们同时承受了维权与维稳双重压力;面对对方的无理辩解,他们准确提供了事实与法理依据;面对复杂环境下的道道难关,他们审慎把控并勇于担当,有效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了这起跨省群体重大伤害赔偿案,忠实履行了法律援助人的神圣职责!


主要承办人简介:

      张明棠,1961年出生,现任英山县石头咀镇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先后6次获县委、县政府或黄冈市司法局表彰的先进工作者,9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公务员考核连续4年获优秀等次,连续9年获县司法局业务能手。2007被评为全省优秀司法所长、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2008年至2010年间先后被授予全省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全国“”十大金牌调解员及“感动英山”十大人物之一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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