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红霞、姜小菊
【案情简介】
王清(化名)的父亲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其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两人均为智力残疾贰级,精神状况均已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小王随父母、爷爷一同居住,一家人的生计仅靠3亩薄田,家境极为贫寒。2011年5月,未满16周岁的小王进入武汉某公司工作。上班没多久,一重达8000斤集装箱因钢丝绳断裂砸中他的右腿。
此后两年,小王在大大小小的手术中度过,2012年医院出具证明,小王右腿坏死,坏死的肌体部分还患有骨髓炎,一旦扩散随时有生命危险。小王住院期间花去巨额医疗费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支付了前期30万元医疗费后就失去了联系。期间小王及家人不断给杨某打电话、发短信,还去杨某的公司“讨公道”、“要说法”,而杨某始终未给予满意的答复,且避而不见。原本贫寒的家庭无法承受巨额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只能被迫办理出院,回家靠药物维持治疗。小王的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家庭也遭受沉痛的打击,几度企图自杀,幸好被家人及时发现并制止。
看着伤残的孙子和高昂的医疗费用,小王的爷爷坐不住了,“陈某是温州人,去他老家找他,筹钱给孙子治腿。”于是,他将家里的板车搭了简易顶棚,带上衣被、行军床、自制的炉子。一个年近七旬的老人,步履蹒跚地拖着200多斤重的板车,带着孙子从武汉到黄石、阳新,再到江西南昌、鹰潭,跋山涉水前往陈某老家温州,苦行千里只求为孙子讨说法。途中,好心路人对爷孙两的遭遇十分关心同情,将此事发到微博上并不断更新,得到众多网友转发,被《楚天都市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刊载,也被武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洪山区人民政府等多个部门关注。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小王回到武汉的医院接受治疗。然而由于感染严重,不得不进行截肢手术。
为了让小王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014年6月,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作为,与天兴乡司法所取得联系,全面了解小王追索侵权赔偿案情,并当即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程红霞和姜小菊两名律师具体接手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本案事实进行多方核实。由于本案涉及面广、历时跨度较大、具体问题复杂,律师事务所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办案思路和方法,寻求办案切入点和突破口,寻找法律依据。
承办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而小王受伤时尚未满16周岁,因此小王与公司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雇佣关系。经鉴定,小王已构成人身损害五级伤残。同时,承办律师调查得知,公司已于2013年9月被清算注销,明知存在未履行完的债务却仍然注销公司,明显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和充分准备,于2014年5月6日,承办律师代理小王依法将公司股东陈某和冯某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小王父母的智力残疾二级不能证明无劳动能力,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承办律师代理小王向法院申请对其父母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无劳动能力,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另外,对于小王的伤残赔偿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以城镇水平来支付,双方分歧较大。援助律师提交了小王一家搬迁至武汉居住十多年的户籍、购房合同及公证书证明,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也得到法院支持。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2014年7月29日、10月13日,2015年1月29日、4月15日四次开庭审理,2015年5月12日依法判决陈某和冯某支付小王各项赔偿共计117万多元。陈某和冯某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31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虽历经数年之久,小王合法权益终于得到维护,公平正义得以伸张。小王和爷爷回想这么多年的艰辛维权之路,最后还是通过法律援助讨回了公道,不由得对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充满感激。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情相对复杂、观点多元化、分歧明显,且办理时间过长,从2011年事故发生一直持续到2015年。因责任人怠于履行责任,案件在诉讼期间几经周折,经过多次开庭,变更诉讼请求,补充提交证据,对争议点进行重新鉴定。纵观全案,主要是小王爷爷对公平的执着信仰和援助律师的坚持不懈,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取得了满意结果。受援人内心得到安慰,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自己身边。本案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我国法治要求在现实中具体案件的实质展现,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是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群体权益的切实维护。本案结束后,小王的爷爷专程赶到法援中心表达感谢,说“我拖着板车走了几千里,最后还是你们法律援助帮我讨回了公道!”
程红霞同志个人简历
程红霞,女,1976年7月出生,1997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九三学社社员,中共政协武汉市洪山区第七届、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先后被授予“十佳杰出青年”、“法援先进个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3年9月被武汉市总工会授予“武汉市十佳职工维权法律工作者”,并授予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章。2015年3月被武汉市司法局授予武汉市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并被武汉市妇联授予“武汉市三八红旗手”光荣称号。她从事法律援助事业多年,坚持以其精湛的法律技能,恪守诚信的工作原则,以严谨敬业和严格自律的工作态度赢得了法官及其他法律同行们的尊重与信任,她办理的援助案件当事人更是对其充满感激。
姜小菊同志个人简历
姜小菊,女,汉族,1987年11月6日出生,2011年6月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12通过司法考试后于进入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执业。作为年轻律师她始终坚持踏实严谨的工作态度,坦诚豁达的处事方法,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学习,赢得了同事的一致好评。她热爱法律援助工作,在近五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无数劳动者讨回了劳动报酬,受援者对其赞不绝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