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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还被“诈骗”,两年三审获轻刑 ---湖北省法律援助百优案例一等奖《胡某某诈骗案》办案札记

      编者按: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当事人身陷囹圄,需要具有专业力量的律师为弱小的当事人维护权益,以制衡刑法的暴虐性及公民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法律援助工作体现了对法律平等性原则的实践,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享受不了法律服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当这种状态由于无法保障而不得不无休止的持续下去的时候,实质正义就变得遥遥无期,而法律援助正是使得正义得以落实的有力保障!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进步。也正是这种信仰,这种对中国法治的信仰,刑辩律师才得以坚守与坚持!

      被告人胡某某因个人需要,于2011年初开始向金某某借款,按约定比例给付利息。随着借款数额逐渐增大,金某某要求被告人胡某某提供财产作抵押,以确保还款。2012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将其父亲名下胡某祥所有有坐落于本市汉阳区顿甲岭*号房屋转于自己名下,为借贷便利、确保还款,经与金某某协商于同年8月30日办理委托公证,内容为“胡某某全权委托曾某某作为代理人,出售其位于本市汉阳区顿甲岭*号122.77平方米房屋一套,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收售房款、代办其他相关手续”。2013年2月26日、4月1日、4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三次向金某某借款,分别收到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资金共计186万元,出具借条载明共向金某某借款204万元。在双方持续的借贷过程中,被告人曾伪造了其汉阳区顿甲岭*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证各一本,交给金某某作为还款保证,又于2012年8月间,又伪造了熊某某名下位于本市汉阳区毛家堤*-2-8-2号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各一本,交于金某某保管,以争取更多借款。

      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不能到偿还,为避免抵押房屋被变卖,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4月15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汉阳区顿甲岭*号房屋所有权证挂失,金某某发觉后于2013年5月26日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胡某某于同年6月19日被查获归案,被并武昌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胡某某诈骗一案,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应申请人胡某某及其家属的申请,于2013年11月6日指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红烈律师,给予其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及时进行了会见和阅卷,对案件有了基本的了解。根据被告人胡某某在看守所对辩护人的辩解与陈述,辩护人敏锐地感觉到,本案疑点重重,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与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陈述有一定的出入。本案究意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经济诈骗,争议颇大。判断双方是否是民间借贷纠纷或诈骗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辩护人为查清案件事实,获取更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多次进行了会见(前后十余次),并根据被告人胡某某在看守所提供的证据线索,会同其家属多次行返工商银行汉阳支行、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分理处、农业银业江岸支行营业室、交通银行武汉武青支行、光大银行中南支行,调取被告人与金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以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与金某某之间长期的借贷关系。同时辩护人还在武汉市汉阳区房屋保障局调取了被告人胡某某位于汉阳区顿甲岭*号房屋档案,以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确有此套房屋,此套房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辩护人知晓了金某某已在汉阳区人民法院就本次借款向被告人胡某某提出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辩护人又及时向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资料。辩护人还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走访了本案证人万某。并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上述证据。本案既涉及到刑法,又涉及到民法中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关系复杂。通过对收集的的证据及相关法律分析,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财的行为,被告人以自己真实存在的房产作抵押,向金某某借款,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借贷担保行为;同时无论从双方借贷发生的长期性、来往金额大小,还是被告偿还金额数目均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一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观点,并据理力争。武昌区人民法院鉴于本案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先后两次组织开庭审理。2014年元月二十二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判被告胡某某诈骗罪成立,判处被告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追缴赃款202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十分沮丧,情绪十分低落,但又认为判决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几乎喪失信心。本案确有冤情。辩护人本着对法律的信仰、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负责态度,强压着内心的愤怒和失望,对一审判决书进行了了长时间的研读和钻研,辩护人为此在自己关闭在房屋长达十几个小时,字斟句酌,逐段分析判决书。为保证二审上诉的成功率和有效性,辩护人还将此案置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案件研讨会上,先后二次组织同仁对本案进行了研讨,并邀请和听取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相关专家对本案的分析及法律意见。在取得被告人的同意的基础上,辩护人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辩护人依法继续提请了人民法院收集本案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与金某某银行卡交易记录,并陪同二审法官先后耗时一月有余,往返于各银行之间,查证被告人与金某某资金来往明细,并宣请受害人参与庭审,以便更好的查清事实。对二审法院不明确的事实,辩护人又多次进入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保证刑辩效果,二审中辩护还提出了即使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其犯罪金额也应扣减被告人已偿还的金额的辩护观点。苍天不负有心人,在辩护人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武昌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案件终于看到了曙光!

      重审期间,武昌区人民法院先后一次退侦,两次开庭宣理。辩护人在庭审,对本案关銉事实进行了强化,即被告人先后以偿还受害人近1000余万元,辩护人在强调原来的辩护观点的基础上,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已被羁压近两年,加之被告人确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辩护人本着最佳辩护效果的角度出发,又提出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不成立,但认为被告人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请求重审法院对被告人处以轻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辩护观点。重审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于2015年3月26日判处被告胡赐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从一审到二审,历时近两年至此,本案尘埃落定。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极其满意和感动,对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工作感到万分的感谢!这是辩护律师的胜利,也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胜利,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胜利!


办案律师简介:

      张红烈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省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红烈律师曾在物流、旅游、房地产、工业制造、教育等多家大中型企业从事管理工作,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及多行业工作背景,同时精通劳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企业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2004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能够很好地将企业的实际与法律专业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深入、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在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劳动人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够较好地实现企业风险预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刑事案件,秉承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的信仰,张红烈承办的刑事案件多以无罪、取保候审、缓刑结案,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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