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不明抛掷物 坠落物 致人损害纠纷案
办理方式:代理诉讼
受援人信息:何欣怡,女,住武汉市汉阳区隆祥东街9号12栋1单元10楼1002室。
指派单位: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熊银平律师
案情简介及办案经过:
2014年11月20日下午,出生仅46天的小欣(化名)被其祖母怀抱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单元楼下晒太阳,突然从该楼上坠下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块,将小欣的头部砸成重伤。
这桩飞来横祸给小欣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尽管经过了两次开颅手术和一年多的康复治疗,但饭量比健康的孩子小得多,发育也显得迟缓。小欣马上就满两岁了,才刚刚学会爬行。据小欣的康复医生介绍,小欣目前每天穿着校正鞋练习走路,以后走路肯定会肢体偏瘫。如果由于开颅手术诱发反复性发作的癫痫,小欣会出现智力、运动功能和语言功能倒退的现象。
面对小欣父母的求助,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当天就指定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案涉及被告人数众多,工作压力大,调查取证难度大,承办律师在手头案件较多,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毫不犹豫的接手经办该起案件。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约见了小欣的爷爷奶奶和爸爸妈妈,安抚家属的情绪,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随后,承办律师多次到事发小区、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武汉龙阳科技产业集团及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进行联系调查,同时向各级政府部门申请进行沟通协调,调取了涉案业主的身份信息及完整的证据材料。
2015年5月6日,“湖北中真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小欣伤情鉴定的委托,由于小欣的年龄太小,伤情复杂,鉴定中心对小欣怡的伤情鉴定非常重视,鉴定意见书迟迟没有出来。2015年7月9日,鉴定中心终于对小欣的伤情作出了最后认定:小欣残疾程度目前评定为七级残疾;后续治疗费依据临床实际发生为准;治疗终结时间暂定为伤后二年;患儿在生长发育中若出现与颅脑外伤相关的新的病情变化和新的鉴定资料,必要时需行补充鉴定。
为保证顺利立案,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组成专案团队,检索案例、收集法条、分析案情。经过为期两周的精心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承办律师和武汉市城管局新闻宣传处的相关领导及武汉市各家新闻媒体记者们一同来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为保证本案的庭审效果,开庭前夕,承办律师组织本所律师组成模拟法庭,认真的对庭审过程中的各个细节进行了详细的模拟演练,针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及案件庭审走向进行了预判,让出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审慎应对。
2015年9月15日,本案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如期开庭,原、被告双方共近80人到庭参加诉讼,本市及外地共计二十余家媒体参与了旁听。庭审过程中,众多被告情绪激动,承办律师做到有理有节,不急不燥,积极维护小欣合法权益的同时,很好的把握住庭审节奏,也没有进一步激化被告的情绪。
2015年11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某等80名被告(计89户业主)按份补偿原告小欣共计363114.66元。本案受理费8209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由各被告承担。
本案一审判决下达后,陈某等47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7月26日,本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后,承办律师积极与主审法官保持沟通,及时反馈相关案件信息,让法官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并制作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给主审法官,承办律师的二审代理意见也得到了主审法官的充分认可。
2016年9月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号法庭公开宣判,陈某等47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一、本案一、二审程序中,有部分业主举证自己房屋空置未住人、事故发生时房屋已出租给他人或事发当时不在家,不应承担事故补偿责任。
对此状况,承办律师指出:因为该起伤害是瞬间发生的,在一段时间内空置的房屋业主并不当然免除补偿责任,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时业主及家人不在建筑物中,而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不在场证明、工作单位证明、装修合同、水电费明细等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部分业主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希望能证明事发当时不在家,但由于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有部分业主虽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出庭作证的证人,其证言都存在较多的漏洞,亦不足以证明事发当时业主及其家人都不在家中。本案中,部分业主仅提交租房协议尚不能真实反映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不能确定具体房屋使用人及其身份信息,且业主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应免除其补偿责任。部分自称是租户的人员到庭的,其既未提交身份证件,也未提交租房协议,无法核实其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的真实状态,故对其业主要求免责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大部分业主本身就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该承担事故的补偿责任。而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业主,在承担了补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房屋实际使用人追偿。
二、本案二审程序中,所有业主均主张通过科学技术检测或试验来确定涉案楼层的范围,还原本案事实真相,以此确定实际侵权人或排除自身加害的可能。
对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故是瞬间发生的,也没有亲历者目击整个事故经过,事故过程不可能再现。本案事故也不可重演,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同样的小孩,将事故经过再重演一遍。本案事故发生后,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做了大量的摸排和调查工作,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也做了大量的现场勘查和科学检测,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局科学鉴定中心也通过提取DNA工作,均未能确定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可以确定,在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条件下,很难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再现或还原本案事实真相。
三、本案二审程序中,所有上诉人都主张小欣的监护人、一楼麻将室的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对此,承办律师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等主张小欣的监护人、一楼麻将室的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但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对小欣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小欣的奶奶作为受害人家属,不需要承担超过一般人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不可能事先预判到事故的发生,因而不应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同样的道理,事发地点营业场所的业主也不可能事先预判到事故的发生,不需要承担超过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因而也不应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上诉人陈某某等出示一张手机上翻拍的水泥堆照片,拟证明事发当日小区物业公司正在对楼顶开凿墙体、检漏维修作业,但不能提供照片的原始载体进行印证,而且从照片上也体现不出拍摄的时间、地点及拍摄人,很显然不能证明是事发当日在事发楼栋楼顶拍摄。其实涉案照片系拍摄于事故发生一个月零九天后,即2014年12月29日,承办人和另一位律师同事到事故发生地点查看现场情况,当时同小欣的爷爷何某某一起到事故发生楼栋的楼顶查看情况,当日小区物业公司正在对事发楼栋楼顶进行开凿墙体,检漏维修,小欣的爷爷遂用手机拍摄了水泥块堆的照片。承办人当时在楼顶马上与社区警务室的警官易某打电话确认,易警官告诉承办人,小区物业公司系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对事发楼栋的楼顶进行检漏维修。本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很多业主上门找到小欣的爷爷奶奶谈判,小欣的爷爷奶奶迫于无奈将手机中拍摄的照片展示给这些业主。这些业主翻拍到照片后,就杜撰照片是小欣的爷爷奶奶事发当日上楼顶拍摄,并将之作为上诉的证据及理由。此外,公安机关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他们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对全楼进行了摸排调查,同时对楼顶进行了勘查和检测,当时在楼顶没有发现类似的水泥块,也排除了从楼顶抛物或坠物的可能。基于上述两点可以确定,事故发生当日,物业公司并没有在事发楼栋楼顶(11栋2单元)开凿墙体,检漏维修,而且小区物业公司也没有在事发楼栋高层办公,因而可以将小区物业公司排除在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之外。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129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不是过错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该条规定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一)损害发生时,证明人不在该建筑物之中;(二)损害发生时,证明人所处建筑物位置无法实施该特定行为;(三)证明人无法完成该行为;(四)证明人实际没有致损之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130条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的补偿责任,为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本案涉及被告众多,且大多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自己成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非常不理解。但是,本案已经被公安机关确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公安机关也第一时间直到现场做了大量的摸排调查及勘查检测实验,仍然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这些足以说明本案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所以,本案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应当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所有的业主都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举证证明自己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应当由本案所有80名被告(计89户业主)按份对小欣进行补偿。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是一起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案件,中央和各地方媒体及网络媒体都曾对该案多次广泛报道。本案涉及被告人数众多,且大多缺乏法律意识,对于自己成为被告并承担补偿责任表示不理解,情绪激动。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做到有理有节,不急不燥,积极维护小欣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过本次诉讼进行了一次特别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本案的诉讼维权,填补了被侵权人小欣家庭的损失,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由所有可能加害的业主承担补偿责任,合理分散了被侵权人的损失,通过这样的责任承担方式换取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感言:
高空抛物行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应享受人生美好时光的小欣,因为一块人天而降的水泥块造成了终身遗憾。建议国家今后加大对公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督促广大小区居民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加强自律和社会公德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文明居住,文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