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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追究十九年前医疗责任 援助律师历经四次诉讼终获赔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受援人信息: 陈吉特,男,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枣子山路57号103室。

办结日期: 2015年5月11日

指派单位: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佳政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陈某某系一名大学生,父母为残疾人,家庭困难。

2012年11月,陈某某报名应征入伍参加体检,体检发现肝功能异常,检查出其患有丙型肝炎。

陈某某得知结果后,很是震惊。因自己并无血液接触史,也无丙肝接触史。陈某某回忆起唯一的一次血液接触史是自己一岁时(1993年10月)因腹泄在黄石市某医院住院,黄石市某医院于1993年10月18日、21日两次为陈某某输血40ml、50ml。陈某某认为正是黄石市某医院的输血导致自己被传染上丙肝,遂要求黄石市某医院进行赔偿。医院方认为事情已经过去了近20年,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的丙肝是医院当年输血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多次无果。

      2013年7月,陈某某申请法律援助,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游佳政律师承办此案。游律师接受指派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起诉至法院。法院告知:此案正在审理中。游律师立即查阅了该案材料,发现陈某某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不清,证据不足,赔偿要求过高。游律师就案情向陈某某进行分析:首先,陈某某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没有证据证明构成医疗事故。其次,即使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不一定证明能构成医疗事故。再者,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过高。综合考虑,陈某某极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足而败诉的境地。游律师提出撤诉后重新起诉的方案,陈某某同意。

游律师代表陈某某以侵权纠纷再次起诉黄石市某医院,要求医院赔偿陈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及承担陈某某后期治疗费用。

      医院方辩称:1、输血事件已是近20年前的事情,已过诉讼时效。2、输血仅为两肝传播途径之一,并不排除陈某某因其它原因传染丙肝。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陈某某负有举证证明医院方过错的责任,陈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丙肝是因为医院输血传染。

      针对医院的意见,游律师进行了反驳。游律师指出:第一,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算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受援人陈某某是在2012年11月报名应征入伍参加体检后才知道其患有丙肝,随即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并没有超过一年。而且,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从输血事件发生至今并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第二,本案的事实发生在1993年,届时《侵权责任法》并未颁布实施,因此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举证原则,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陈某某提出其在黄石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并输血的事实,提出黄石市某医院所作的陈某某患有丙肝的检验报告,那么作为医疗机构的医院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黄石市某医院若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游律师的观点被一审法院所采纳,陈某某要求医院赔偿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且后续治疗费在发生后再另行主张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

       医院方不服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提出上诉,陈某某则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未达到其要求,同样坚决要求上诉并再次来到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游佳政律师承办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方面不存在问题,但就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与一审法院观点不一致。得知上述信息,游律师分析:陈某某有可能再次面临因不能证明医院有过错及关联性问题而败诉的困境。这样的判决结果,将使陈某某这样一个本就贫困的家庭因长期治疗的巨额医疗费而陷入更加贫困的境地,陈某某甚至会因此辍学以致荒废学业。游律师在无法改变二审法官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意见的情况下,从有利于陈某某角度出发,提出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建议。二审法院接受了这一意见,以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案件重新审理过程中,游律师一方面就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坚持最初意见,另一方面积极与受援人沟通,希望受援人对赔偿金额要有合理预期,同时就后期治疗费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经过法院、游律师两方的多次协调与努力,受援人与医院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医院方赔偿陈某某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整。上述赔偿金额比一审判决增加了近一倍。

      至此,本案前后经过四次诉讼,经历三年时间,最终圆满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发生于19年前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计算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针对诉讼时效的计算,援助律师牢抓两点:一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时间内;二是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援助律师以《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时间为分界点,牢抓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变化的特点。此外,在判决可能对受援人不利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及时转变诉讼策略,集中精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争达成调解协议,为受援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推荐意见】

    同意申报

                                                                                        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



                                                         游佳政 律师简介

      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医疗事故纠纷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员,湖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成员。

      游佳政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二十多年。先后担任了机关、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医院等单位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经济、民事、刑事、行政等重大有影响的疑难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现为黄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特聘义勇事故调解员,驻队律师。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交通事故、法律顾问等非诉和诉讼法律事务。

      游佳政律师有深厚的法律理论、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和良好的执业道德,不畏权贵,仗义执言。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运用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和精深的法庭诉讼和非诉讼技巧,往往能独辟奇径,化险为夷,准确地掌握胜诉机会。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游律师曾被评为全市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办理的案件在2016年获曾获全省优秀案例一等奖。 

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磁湖东城3栋501室

  电话139 9595 2295 邮政编码:435000  湖北省黄石市010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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