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民事 办理方式:仲裁、诉讼
指派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 何艳芳
严锐(1995年12月5日出生)2011年2月18日经人介绍到武汉市恒联电梯有限公司位于万科城二期项目部从事电梯安装,2011年5月10在工作时突发意外被电梯轿厢砸伤,造成下颚骨骨折、鼻缺损、牙齿大部分脱落、面部毁损严重,出事时严锐还不满16岁,单位属非法用工(童工)。恒联电梯公司在支付了部分住院费后就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严锐母亲找到电梯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医药费及赔偿责任,公司认为严某是项目负责人龚青荣雇请的,与公司无关,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龚青荣认为严锐到岗是经公司同意的,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肯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指点,严锐母亲来到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肖新颜主任考虑到案件涉及非法用工(童工)情况特殊,当即决定受理本案,由法援中心专职援助律师何艳芳代理此案。接手本案后何律师收集到三份证明非法用工的证据。一是恒联电梯考情表(已盖章);二是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的东劳社监令[2011]第031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恒联电梯公司将严锐送往监护人身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并责令单位改正;三是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的东劳社监罚字[2011]第006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使用童工作出罚款15000元整的处罚决定。经申请,2011年9月16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1]第434号函复》,确认严锐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四级。
何律师代理严锐向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3月3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2]第1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恒联电梯公司支付严锐各项赔偿款共计331449.30元(因恒联电梯否认支付部分赔偿,因此未扣减已支付款9万元)。恒联电梯公司不服于2012年4月21日诉至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第三人龚青荣承担赔偿责任。东西湖区法院认为严锐与恒联电梯公司无直接关系,严锐系龚青荣雇请,双方形成学徒关系,认为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证明严锐与恒联电梯公司之间形成用工关系,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了(2012)鄂东西湖区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驳回恒联电梯公司起诉。认为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154号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严锐可另行主张权利。何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恒联电梯公司与龚青荣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协议》有效,严锐与恒联电梯公司无用工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恒联电梯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属违法分包。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何律师依法代理严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采纳了何律师观点,于2013年4月9日作出裁定:一、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指令重审后,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楚天都市报于2013年7月16日报道了本案开庭审理情况、湖北垄上频道以《少年打工遭毁容、援助律师讨公道》为名播出了该案、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栏目2013年10月25日以《毁容的童工》为名也播出了该案),后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在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恒联电梯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严锐剩余赔偿款24万元整。该赔偿款已于2013年11月4日全部支付到位,至此,一起由非法用工引发的赔偿案历时三年当事人终于得到了赔偿。
湖北省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申报表
填报单位: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填报时间:2014年9月18日
案件名称 |
非法用工赔偿案 |
案件类型 |
民事 |
受援人姓名 |
严锐 |
性别 |
男 |
受援人住址 |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大湾村陈桑叔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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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机构 |
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
办理方式 |
诉讼代理 |
受理日期 |
2013-6-28 |
办结日期 |
2013-10-31 |
承办单位 |
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
承办人 |
何艳芳(援助律师) |
案情简介:严锐(1995年12月5日出生)2011年2月18日经人介绍到武汉市恒联电梯有限公司位于万科城二期项目部从事电梯安装,2011年5月10在工作时突发意外被电梯轿厢砸伤,造成下颚骨骨折、鼻缺损、牙齿大部分脱落、面部毁损严重,出事时严锐还不满16岁,单位属非法用工(童工)。恒联电梯公司在支付了部分住院费后就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严锐母亲找到电梯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医药费及赔偿责任,公司认为严某是项目负责人龚青荣雇请的,与公司无关,不肯再支付任何费用。龚青荣认为严锐到岗是经公司同意的,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肯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过程:经人指点,严锐母亲来到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中心肖新颜主任考虑到案件涉及非法用工(童工)情况特殊,当即决定受理本案,由法援中心专职援助律师何艳芳代理此案。接手本案后何律师收集到三份证明非法用工的证据。一是恒联电梯考情表(已盖章);二是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的东劳社监令[2011]第031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恒联电梯公司将严锐送往监护人身边,承担交通费、食宿费并责令单位改正;三是东西湖区人社局作出的东劳社监罚字[2011]第006号《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使用童工作出罚款15000元整的处罚决定。经申请,2011年9月16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1]第434号函复》,确认严锐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四级。 何律师代理严锐向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3月3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2]第1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恒联电梯公司支付严锐各项赔偿款共计331449.30元(因恒联电梯否认支付部分赔偿,因此未扣减已支付款9万元)。恒联电梯公司不服于2012年4月21日诉至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第三人龚青荣承担赔偿责任。东西湖区法院认为严锐与恒联电梯公司无直接关系,严锐系龚青荣雇请,双方形成学徒关系,认为仅凭《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证明严锐与恒联电梯公司之间形成用工关系,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了(2012)鄂东西湖区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驳回恒联电梯公司起诉。认为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154号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严锐可另行主张权利。何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恒联电梯公司与龚青荣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协议》有效,严锐与恒联电梯公司无用工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恒联电梯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属违法分包。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何律师依法代理严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采纳了何律师观点,于2013年4月9日作出裁定:一、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承办结果:本案指令重审后,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楚天都市报于2013年7月16日报道了本案开庭审理情况、湖北垄上频道以《少年打工遭毁容、援助律师讨公道》为名播出了该案、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栏目2013年10月25日以《毁容的童工》为名也播出了该案),后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在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恒联电梯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严锐剩余赔偿款24万元整。该赔偿款已于2013年11月4日全部支付到位,至此,一起由非法用工引发的赔偿案历时三年当事人终于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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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国家对使用童工行为一贯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但由于“用工荒”,一些小型企业及私营业主仍挺而走险使用童工。本案中某公司不仅因为非法使用童工受到了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承担对严某造成的伤害赔偿责任,无疑是交了一笔昂贵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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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情倾弱势维权 爱洒妇女儿童
——何艳芳同志妇女儿童维权感言
2010年,我调入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成为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从肩负这一光荣的使命那一刻起,我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经过实践与探索,我认为做好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除了必须精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办案技巧,更需要爱心、细心和耐心。对待他们,我坚持 “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句问候、一张联系卡、一次性告知”的“五个一”服务标准,更加热情洋溢、服务细致、耐心周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4年来,我共办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六十余件,解答法律咨询千余人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四百余份。收到女性当事人送来的“义正辞严锄强扶弱、剑胆琴心济困扶危”、“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等5面锦旗,为中心2012年成功创建市级妇女儿童维权岗尽献一份力。
弱者求援如饥似渴,政府施济任重道远。今后,我将继续秉持“心怀仁爱、担当责任、守护公平、无私奉献”的法援精神,更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经万里身尤健,历尽千艰胆未寒。我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乘势而上、再创佳绩,为实现法律援助中国梦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严锐(童工)四级伤残赔偿案事件发展表
受害人:严锐,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2011年5月10日受伤,受伤时15周岁。
非法用工主体单位:武汉市恒联电梯有限公司
包工头:龚青荣
1、2011年3月25日,恒联电梯将万科城二期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龚青荣。2011年2月20日严锐经人介绍到项目部工作。2011年5月10日,严锐在项目部安装电梯时受伤,导致其面部严重毁损、鼻缺损、下额骨骨折、牙齿几乎全部脱落,送同济医院住院治疗。
2、2011年7月28日,严锐母亲到东西湖区法援中心申请法援,中心当天受理,当天指派。
3、2012年3月30日,东西湖区仲裁委员会裁定恒联支付严锐各项赔偿331449.3元。
4、2012年4月21日,恒联电梯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包工头龚青荣列为被告,请求判令由龚青荣承担赔偿责任。
5、2013年1月11日,在本案立案后的第九个月,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
6、2013年1月16日,严锐代理律师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7、2013年4月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恒联电梯对严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指定东西湖法院重审本案。
8、2013年7月15日东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9、2013年7月16日楚天都市报报道了本案
10、同年7月17日湖北垄上频道以《少年打工遭毁容、援助律师讨公道》为名播出了该案。
11、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栏目2013年10月25日以《被毁容的童工》为名也播出了该案。
12、电视报道后引各方关注,在东西湖区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3年10月30日达成协议,在扣除已支付赔偿款9万元后于13年11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24万元。
13、2013年11月4日,电梯公司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24万元。